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3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通告如下:
一、磴口县渡口百姓商店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30日,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日期2024年7月3日 ,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30224;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2、调查情况
经调查,磴口县渡口百姓商店于2024年6月30日从磴口县小孟精品水果干果批发店购进香蕉1箱共计20公斤,货值金额60元。2024年7月31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磴口县渡口百姓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香蕉的库存,未进行召回(未进行召回原因:涉案批次的香蕉至案发已全部售完且无消费者退回)。由于该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21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予以处罚。
二、磴口县彩凤商行店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28日,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日期2024年7月3日,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30220;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样品名称:葱,购进日期:2024年7月3日,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日期2024年7月3日,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30221;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2、调查情况
经调查,磴口县彩凤商行店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7月3日从磴口县李根义蔬菜店购进姜5.36公斤,货值金额53.60元,葱3.85公斤,货值金额14.6元。2024年7月31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磴口县彩凤商行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姜和葱的库存,未进行召回(未进行召回原因:涉案批次的姜至案发已全部售完且无消费者退回)。
由于该食品经营者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29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予以处罚。
三、磴口县丽源综合商行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芹,购进日期:2024年8月2日,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日期2024年8月2日 ,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30285;检验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2、调查情况
经调查,磴口县丽源综合商行于2024年8月2日从四季青蔬菜批发(177号)购进香芹5.15公斤,货值金额28.8元。2024年9月20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磴口县渡口百姓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香芹的库存,未进行召回(未进行召回原因:涉案批次的香芹至案发已全部售完且无消费者退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供货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