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效能,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有效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全面及时将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涉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协同监管平台”进行有效归集。
二、建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或本单位已制订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则,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无具体分级分类监管规定的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自行制订,也可参照以下标准制订本单位监管对象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1.信用分级
(1)对监管信息中无负面信用信息的,或者轻微负面行为已改正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2)对监管信息中有不涉及违法、违规负面信用信息,或者实施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已改正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3)对监管信息中,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4)对监管信息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2.监管分类
(1)对从事不需要行政许可和实施信用承诺、备案管理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低风险类;
(2)对从事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涉及安全、环保等重要领域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中风险类;
(3)对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环保,或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高风险类。
三、动态更新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象库
各部门要以“协同监管平台”为依托,不断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象库建设,按照各自监管领域和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监管实际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象库。应在 1月 30日前,完成“协同监管平台”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象库建设,监管对象根据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的调整,实施动态更新。
四、依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公示的抽查计划应包含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对风险较低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无事不扰”;对风险较高,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结果及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共享,为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数据支持。
五、探索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
各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市场主体预留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主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六、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嵌入许可审批、执法监管等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和开展抽查检查时,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参考。同时,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对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监管效能持续稳步提升。
(二)严格责任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不得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不断推动监管改革取得实效,确保 2024年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取得好成绩。
联系人:李驰 联系电话:4212147
磴口县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