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82301175318X2/2022-0001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手机版 文  号 磴政规字〔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4-09-20 公文时效 有效

沙巴体育手机版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信息来源:沙巴体育手机版 编辑:李颖慧 打印本页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公司,县直和驻县有关部门:
  现将《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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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0日
  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沙巴体育手机版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磴口县把水资源保护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切实规范磴口县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体(含矿泉水、地热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位于磴口县辖区内所属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第三条  依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磴口县地下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县政府将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县直单位和苏木镇、农场公司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县水利局统一负责全县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水事活动监督检查等的管理。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前应当征求乌兰布和分中心的意见。
  各苏木镇、农场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牧和科技、防沙治沙、电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县水利局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群众对非法打井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政府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水利局定期组织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县直各单位编制“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应当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涉及项目取水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并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经县水利局审查。
  严格执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磴口县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境内开发、利用水资源,按先地表、后地下的配水原则,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额配水、限额供电、超量加价的管理制度,采取计量监测、以水定电、以电控水的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水利局根据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县政府将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镇、农场公司和城乡生活、工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由苏木镇、农场公司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
  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应当符合水位控制指标。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的管理单元,县政府将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
  第八条 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生态水位管控要求确定。生态水位应当根据管理单元内维持主要原生植物种群生存需要的地下水水位埋深确定。严厉打击组合井和套管井等对生态水位影响严重的非法取水行为。
  管理单元实际取用地下水总量数据通过计量监测、以电量折算水量等方式统计,水位数据根据地下水水位监测数据确定,由县水利局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价,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地下水水量的统一调度,地下水使用量不超过磴口县地下水资源三次评价中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建立县、苏木镇及农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水利局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县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和办理取用水审批手续。苏木镇、农场公司及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签署意见确认的管理方式。取水单位取水指标以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水利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用水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将用水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苏木镇农场公司,苏木镇农场公司下达到用水户,用水户依据取水指标申请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 除人畜饮水或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磴口县下列区域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地区(重点是乌兰布和沙区局部地区);
  (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三)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四)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五)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七)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四)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于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水利局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水利局同意。应急情形消除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应急取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立即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新打机电井用于农业灌溉。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在黄灌区除设施农业外,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井渠双灌区,机电井只能用于应急,在有打井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由取用水户依法提出领取取水许可证申请,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文总局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机电井进行批复取水许可手续。用水户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水量进行取水,如果取水量屡次超过批复水量,县水利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封井处理,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纯井灌区在有打井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文总局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机电井进行批复取水许可手续。
  农牧业灌溉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取水,经磴口县水利局批复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县、苏木(镇、农场公司)、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县、苏木镇农场公司、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县、苏木镇、农场公司、嘎查村确定,在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利用以电折水项目成果,建设磴口县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等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应用,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如果某一区域或灌域内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水利局将暂停该区域新增取用地下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水利局按照苏木镇、农场公司分别建立机电井台账,常年不使用的机电井应上报水利局,经确认后由机电井产权所有人进行填埋处理。申请更新农业灌溉机电井的,井的深度一般不得超过120米。县水利局在地下水配置的基础上,合理平衡,落实查封措施后予以审批。凡是由于地下水位下降使原有机电井取不上水,需要更新机电井相应变压器进行扩容的,供电部门一律不给予办理。
  第十六条 按照农用灌溉机电井的密度对机电井进行分片管理。地下水位在灌溉季波动较小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封闭一眼更新一眼。在机电井密度大的地区,地下水位下降较明显,这一地区不得批复新打机电井用于农业灌溉,待地下水位明显回升时才可批复。不具备引黄灌溉条件,地表水补水条件差,属于严格管控地下水的地区,这一地区不再批复新打机电井用于农业灌溉,已有的机电井必须安装计量设施,不得超限额用水。
  第十七条 井群密度大的地区,鼓励采取有序的农业休耕的方式或者调整种植结构,种植耐旱作物减少对地下水的使用。具备引黄条件的地区,应加强引黄渠道建设,使地表水能及时补充地下水。使地下水位得到有效回升。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鼓励使用中水。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或者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申请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不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
  (二)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不可更新或者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应当作为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除经批准的应急生活用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地热水外,禁止开采。
  地下水利用应当分层开采,不同含水层应当采取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并且禁止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逐年完成。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使用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水利局;未达到取水规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利局报送取用水数据;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供电部门应当向县水利局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收取实行超计划、超限额累进征收。县政府参照自治区地下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分类分区执行。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生态水位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磴口县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要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禁采区的区域。
  县政府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在禁采区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四)为解决人畜饮水少量取水的。
  在限采区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办法,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使用量,使地下水的使用达到采补平衡。
  取水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对水质水量有特殊要求的取用水户,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关闭的水源井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的,经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否则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证每五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城乡硬化地面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存放及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
  农村牧区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堆存地的,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防渗工程。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水利局;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水利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建设地下水监测网络,合理布局地下水监测点位,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县水利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浪费、污染和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政府将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在庄稼全生育期内根据不同阶段作物的需水量进行灌水,七、八月份灌水高峰期,应缩短每轮次的灌水时间,减少灌水量。工业方面,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等通用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实现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城镇生活方面,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通过“节、引、调、补、蓄、控”综合治理措施,强力推动地下水综合治理落地见效。
  第三十五条 强化水源调度,增加水源供给。多渠道增加水源,有序引黄进入井灌区,积极推广引黄滴灌,逐步减少对地下水的使用,使纯井灌区变为井渠双灌。实施河湖生态补水,积极补充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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