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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手机版《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15 信息来源: 磴口县水利局 编辑: 石媛媛 打印本页
 

  为切实规范我县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了《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沙巴体育手机版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磴口县把水资源保护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切实规范磴口县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原则:依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磴口县地下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体(含矿泉水、地热水)。《办法》适用于位于磴口县辖区内所属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2、《办法》中县政府将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县直单位和苏木镇、农场公司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3、《办法》中磴口县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境内开发、利用水资源,按先地表、后地下的配水原则,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额配水、限额供电、超量加价的管理制度,采取计量监测、以水定电、以电控水的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水利局根据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4、《办法》中县水利局负责地下水水量的统一调度,地下水使用量不超过磴口县地下水资源三次评价中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建立县、苏木镇及农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水利局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县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和办理取用水审批手续。苏木镇、农场公司及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签署意见确认的管理方式。取水单位取水指标以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水利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用水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将用水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苏木镇农场公司,苏木镇农场公司下达到用水户,用水户依据取水指标申请取用地下水。
  5、《办法》中除人畜饮水或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磴口县下列区域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地区(重点是乌兰布和沙区局部地区);
  (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三)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四)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五)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七)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6、《办法》规定严格控制新打机电井用于农业灌溉。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在黄灌区除设施农业外,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井渠双灌区,机电井只能用于应急,在有打井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由取用水户依法提出领取取水许可证申请,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文总局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机电井进行批复取水许可手续。用水户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水量进行取水,如果取水量屡次超过批复水量,县水利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封井处理,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纯井灌区在有打井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文总局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机电井进行批复取水许可手续。
  7、《办法》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要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禁采区的区域。
  县政府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8、《办法》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县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由县水利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四、解释主体和有效期限
  1、《办法》由磴口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2、《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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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3-15 来源: 磴口县水利局 编辑: 石媛媛
  为切实规范我县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了《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沙巴体育手机版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磴口县把水资源保护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切实规范磴口县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原则:依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磴口县地下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体(含矿泉水、地热水)。《办法》适用于位于磴口县辖区内所属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2、《办法》中县政府将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县直单位和苏木镇、农场公司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3、《办法》中磴口县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境内开发、利用水资源,按先地表、后地下的配水原则,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额配水、限额供电、超量加价的管理制度,采取计量监测、以水定电、以电控水的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水利局根据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4、《办法》中县水利局负责地下水水量的统一调度,地下水使用量不超过磴口县地下水资源三次评价中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建立县、苏木镇及农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水利局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县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和办理取用水审批手续。苏木镇、农场公司及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签署意见确认的管理方式。取水单位取水指标以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水利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用水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将用水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苏木镇农场公司,苏木镇农场公司下达到用水户,用水户依据取水指标申请取用地下水。
  5、《办法》中除人畜饮水或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磴口县下列区域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地区(重点是乌兰布和沙区局部地区);
  (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三)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四)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五)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七)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6、《办法》规定严格控制新打机电井用于农业灌溉。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在黄灌区除设施农业外,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井渠双灌区,机电井只能用于应急,在有打井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由取用水户依法提出领取取水许可证申请,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文总局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机电井进行批复取水许可手续。用水户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水量进行取水,如果取水量屡次超过批复水量,县水利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封井处理,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纯井灌区在有打井批复文件的基础上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县水利局根据自治区水文总局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按每平方公里一眼机电井进行批复取水许可手续。
  7、《办法》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重大基础设施保护区域、重要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禁采区的区域。
  县政府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划为限采区的区域。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8、《办法》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县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由县水利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四、解释主体和有效期限
  1、《办法》由磴口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2、《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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