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条 服务环节:支持服务组织为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牧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服务组织可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开展全程托管服务或半托管服务,开展半托管服务的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2个以上。
第三条 补助标准:项目区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牧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同年享受过残膜回收和深松深翻项目补贴的地块不再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补助给服务组织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社会化服务作业支出,购置农业作业机械、农机维修、机库棚建设、农资、燃料、宣传培训、完善制度等支出。
第五条 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民主理财。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和实际作业量兑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建立督查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农牧和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群众满意度、服务收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服务区域所在地苏木镇、农场牵头,充分发挥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组织苏木镇、农场财政、农经、农技、农机等相关机构参加,监督全程社会化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服务组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和实施财政支农补助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