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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交通运输局沙巴体育手机版禁止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10-17 信息来源: 磴口县交通局 编辑: 杨娇 打印本页
 

  农村公路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具有先导性作用。货运车辆载荷远远超过农村公路的设计载荷,导致路基路面损坏,使用年限大幅缩短,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为切实维护好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货运及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载车辆在我县辖区县乡道路和乡村硬化道路通行。营运货车货车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不含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车辆)、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所有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标准。
  二、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就近消除违法状态,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未达3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对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超载50%以上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持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行驶。
  四、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核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五、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牧区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七、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八、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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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交通运输局沙巴体育手机版禁止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的通告

2024-10-17 16:18 磴口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具有先导性作用。货运车辆载荷远远超过农村公路的设计载荷,导致路基路面损坏,使用年限大幅缩短,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为切实维护好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货运及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载车辆在我县辖区县乡道路和乡村硬化道路通行。营运货车货车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不含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车辆)、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所有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标准。
  二、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就近消除违法状态,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未达3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对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超载50%以上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持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行驶。
  四、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核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五、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牧区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七、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八、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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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具有先导性作用。货运车辆载荷远远超过农村公路的设计载荷,导致路基路面损坏,使用年限大幅缩短,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为切实维护好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货运及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载车辆在我县辖区县乡道路和乡村硬化道路通行。营运货车货车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不含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车辆)、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所有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标准。
  二、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就近消除违法状态,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未达3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对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超载50%以上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持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行驶。
  四、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核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五、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牧区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七、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八、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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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就近消除违法状态,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未达3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对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超载50%以上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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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牧区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七、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八、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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