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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4-10 信息来源: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编辑: 杨娇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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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二、结合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中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交通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扶持、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三、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在各种监管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将核查信用记录加入业务办理流程中。
  (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人以往工程投资资金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用度、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中,应把申报主体资格、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专项资金申请参考依据之一。
  (四)在落实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五)在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考评、考核时,将申请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六)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人员配置参考依据之一。
  (八)在个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九)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
  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六、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查询渠道
  (一)信用体系建设官网查询应用
  需要查询应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可登录“信用巴彦淖尔”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信用承诺等相应栏目进行查询。
  (二)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在行政审批领域查询信用记录(含联合奖惩信息),鼓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八、树立信用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要加强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要严格责任追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扶持、市场准入、评先选优、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政策;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采取暂缓办理、限制办理、不予办理等限制、禁止措施。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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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7:22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二、结合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中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交通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扶持、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三、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在各种监管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将核查信用记录加入业务办理流程中。
  (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人以往工程投资资金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用度、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中,应把申报主体资格、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专项资金申请参考依据之一。
  (四)在落实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五)在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考评、考核时,将申请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六)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人员配置参考依据之一。
  (八)在个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九)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
  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六、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查询渠道
  (一)信用体系建设官网查询应用
  需要查询应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可登录“信用巴彦淖尔”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信用承诺等相应栏目进行查询。
  (二)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在行政审批领域查询信用记录(含联合奖惩信息),鼓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八、树立信用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要加强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要严格责任追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扶持、市场准入、评先选优、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政策;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采取暂缓办理、限制办理、不予办理等限制、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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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10 来源: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编辑: 杨娇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二、结合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中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交通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扶持、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三、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在各种监管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将核查信用记录加入业务办理流程中。
  (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人以往工程投资资金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用度、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中,应把申报主体资格、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专项资金申请参考依据之一。
  (四)在落实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五)在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考评、考核时,将申请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六)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人员配置参考依据之一。
  (八)在个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九)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
  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六、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查询渠道
  (一)信用体系建设官网查询应用
  需要查询应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可登录“信用巴彦淖尔”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信用承诺等相应栏目进行查询。
  (二)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在行政审批领域查询信用记录(含联合奖惩信息),鼓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八、树立信用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要加强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要严格责任追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扶持、市场准入、评先选优、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政策;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采取暂缓办理、限制办理、不予办理等限制、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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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度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二、结合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中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交通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扶持、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三、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在各种监管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将核查信用记录加入业务办理流程中。
  (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人以往工程投资资金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用度、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中,应把申报主体资格、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专项资金申请参考依据之一。
  (四)在落实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五)在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考评、考核时,将申请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六)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人员配置参考依据之一。
  (八)在个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九)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
  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六、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查询渠道
  (一)信用体系建设官网查询应用
  需要查询应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可登录“信用巴彦淖尔”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信用承诺等相应栏目进行查询。
  (二)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在行政审批领域查询信用记录(含联合奖惩信息),鼓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八、树立信用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要加强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要严格责任追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扶持、市场准入、评先选优、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政策;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采取暂缓办理、限制办理、不予办理等限制、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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