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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发布日期: 2024-05-28 信息来源: 磴口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编辑:杨娇 打印本页
 

  一、宣传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内政发【2014】65号、内人社发【2011】212号、巴人社便发【2016】17号。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行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3、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以上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实行浮动费率。
  4、建筑行业按项目参保。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0.2% 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5、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2% 。
  四、工伤认定
  1、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的;
  (8)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差额。
  (3)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待遇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伤残津贴 

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时, 

由单位支付)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0% 

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60% 

23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享受待遇,但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6、工伤职工已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职工工伤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
  首次治疗在区内住院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转区外治疗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8、职工工伤住院需要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到当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如下:
  (1)以本人往返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报销本次交通费;
  (2)门诊治疗住宿费:标准每人每日上限120元上(限5天)。
  (3)统筹地内伙食补助额15/日,转外20/日。
  9、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后,由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情证明、病历复印件。
  2、被供养亲属承诺书。
  3、待遇申请表。
  以上宣传资料如遇任何疑问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咨询社保局工伤股。
  咨询地址、电话及经办机构:
  地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406099  4405586
  磴口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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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5-28 来源: 磴口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编辑: 杨娇
  一、宣传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内政发【2014】65号、内人社发【2011】212号、巴人社便发【2016】17号。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行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3、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以上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实行浮动费率。
  4、建筑行业按项目参保。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0.2% 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5、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2% 。
  四、工伤认定
  1、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的;
  (8)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差额。
  (3)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待遇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伤残津贴 

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时, 

由单位支付)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0% 

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60% 

23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享受待遇,但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6、工伤职工已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职工工伤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
  首次治疗在区内住院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转区外治疗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8、职工工伤住院需要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到当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如下:
  (1)以本人往返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报销本次交通费;
  (2)门诊治疗住宿费:标准每人每日上限120元上(限5天)。
  (3)统筹地内伙食补助额15/日,转外20/日。
  9、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后,由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情证明、病历复印件。
  2、被供养亲属承诺书。
  3、待遇申请表。
  以上宣传资料如遇任何疑问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咨询社保局工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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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4406099  4405586
  磴口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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