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死亡如何办理户口注销?
发布日期:
2024-03-25
来源: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
杨娇
答: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当上述人员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死亡注销办理所需材料: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4.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五)无法出具以上死亡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