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823MB0X71802L/2021-00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 文  号 磴政办发〔2021〕18号
成文日期 2021-07-23 公文时效 有效

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6日 信息来源: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 编辑:李颖慧 打印本页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沙巴体育手机版公务接待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强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全面提高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2021年7月23日印发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程序,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全面提高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沙巴体育手机版深入推进全区公务接待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磴口县工作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磴口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县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磴口县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三条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磴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内各苏木镇及县直各部门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在服务保障、互动安排、政务运转、合作交流、监督指导等方面搭建良好平台。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摒弃各种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行为。要积极发挥对外交流合作职能,依托区域、省际、周边合作机制,通过优质高效的接待工作,扩大对外联络,促进经济发展。要在公务接待中向来宾充分宣传、展示“沙巴体育手机版,魅力磴口”,推介“天赋河套,食在磴口”优质农、畜、水产品,树立磴口县良好的对外形象。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接待标准,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
  第四条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到我县执行公务的副厅局级以上接待对象,代表国家、自治区或全市层面的工作团组和区内外相关来访团组,以及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批示意见做出安排,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落实接待任务或协助落实食宿安排、行程统筹、安全保障、抵离接送等接待任务。
  具体范围为:
  1、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包括随行人员);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
  3、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
  4、市内外副厅局级以上领导率领的代表团、考察团等;
  5、巴彦淖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
  6、代表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到我县开展工作的报告团、调研组、督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审计组、检查组、代表委员视察团等;
  7、受我县四大班子邀请的重要宾客,包括企业集团、金融财团、经贸考察团等团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宗教人士、知名学者、海内外友好人士等;
  8、友邻旗县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牵头的考察调研等;
  9、出席我县承办的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重要领导;
  10、国外、境外重要来宾;
  11、其他需接待的重要宾客。
  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按归口接待原则,由县党政机关各部门自行负责。各苏木镇及县直各部门要参照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接待,实行公务接待集中管理。
  第五条由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按规范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县党政机关各部门及服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涉及各苏木镇及县直各部门党政机关的接待任务,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协助其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接待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好各项公务接待活动,及时准确掌握来宾行程目的和工作意图,细化任务接受、客情报送、前期联络等各环节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细致周到、严谨规范的接待方案。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接待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需将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单位公函附接待审批单(《大型接待审批单》、《商务接待审批单》)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请县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照程序安排接待,无审核、签批及无公函的不予接待。确属紧急任务的,公务活动结束后,来访人员单位或对应承接的部门应及时补齐手续。公函(电话记录)应包括来访人员单位、活动项目、人员名单、活动日程、抵离时间等内容。如来访人员、人数和活动日程有调整的,来访人员单位应重新发补充函。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要认真核对相关费用,依据本批次任务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来宾缴费收款收据等单据,如实填写《磴口县公务接待制式清单》,并由接待工作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审核、县分管领导批示单、派出单位公函、食宿安排、原始消费票据一并作为原始记账凭证装订入账。接待任务文本资料及电子版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批一档,直观完整。
  第十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二条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以中巴车为主,主车队原则上不超过2辆中巴车,接待部门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市内交通费。如接待对象确需乘坐火车、飞机的,原则上自行购票并回单位凭票报销,接待部门如代为购票并支付票款,必须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同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重要接待对象(等级任务)在磴口县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沙巴体育手机版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随行人员。按照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要因事因地制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副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领导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用以协议价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到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出差人员应主动缴纳住宿费并回本单位报销,参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为接待对象报销住宿费用。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邀请回来的重要来宾,在我县活动期间需接待部门承担相关的住宿费、交通费,应由四大班子办公室提出接待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接待。具体范围为:
  1、中央和自治区到我县考察、调研、督查、执行公务期间的未结住宿用房;
  2、等级任务以及其他重要接待的工作用房(会议室、谈话室、等候室)以及公务接待和承办大型活动中必需的后勤保障用房(医疗、安保、食品安全、会务等工作人员用房);
  3、国外、境外重要来宾的住宿用房及交通费;
  4、受邀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的住宿用房、交通费及重要商务客人的住宿用房;
  5、商务接待中,来宾未结算的住宿用房;
  6、公务接待中产生的午休房、延时房。
  第十六条接待对象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用餐,要主动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指示精神,践行“光盘行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桌餐。如来宾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沟通、确定标准、并缴纳伙食费,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接待驻地宾馆,也可以安排在其他协议宾馆,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桌餐和自行用餐均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及高消费餐饮场所。县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接待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减少接待批次,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人员一律不到场,最大限度减少陪同人数。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接待用餐,如遇误餐且后续仍开展工作的,可就近在便于工作的地方安排工作餐,确需住宿的,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备生活用品,活动结束后,需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可根据区外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方的实际,为体现边疆地区特点,考虑少数民族的待客风俗习惯,可展示草原民族风情、民族特色饮食文化和民族礼仪,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原则上自治区以内接待对象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八条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分项核算。有特定接待任务的部门(单位),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接待费。
  为进一步宣传、推介“天赋河套”的优质产品,展示“天赋河套,食在磴口”优质农、畜、水产品,有效控制接待经费的开支,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在接待工作中自备酒水(外事活动)、当地外宣饮品、当地瓜果、茶水等,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要规范经费使用,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将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示。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内部审批制度和报销流程,加强审核把关,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及时结算支付,认真落实“一批一结算”,每批接待任务结束后,应及时结算并支付接待费用。
  第二十条接待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磴口县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实行定点接待。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定点接待场所,逐步扩大住宿、用餐、用车、礼仪、氛围布置等接待服务项目的市场参与,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单位要加强与定点接待场所的沟通协作,指导定点接待场所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升管理层和服务人员素质,加大本地特色餐饮研发力度,提升个性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要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纪委(监委)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苏木镇及县直各部门党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第二十八条外宾接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公室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209号)的通知执行。上级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县领导会见、宴请的外宾或者参加地方组织的外事活动,应厉行节俭,具体形式、礼仪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我方陪同、陪餐人数。
  第二十九条加强接待队伍的素质提升和管理工作。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定期采取以会代训、调训轮岗和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等方法,加强对各接待部门接待干部县情礼仪、历史文化、法律政策等知识的培训。建立双向协作机制,选调基层优秀接待人员到上级公务接待部门、重要接待基地进行轮训,组织接待人员、餐饮、客房等业务骨干到盟市、旗县的接待基地进行现场学习和调研,整体提升我县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磴口县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由磴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磴口县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修订。本级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此前制发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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