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以外的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门诊统筹待遇,统一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
二、参保职工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职工1500元。剩余职工普通门诊统筹额度仍可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退休职工提高5%。各级医药机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职工5000元。
三、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须凭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市外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须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处方。
四、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扩大至市内一级(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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