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农场公司,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磴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磴口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全县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磴口县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类)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遵循法规、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
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在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县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1.1 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各苏木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地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并配合自治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县范围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3.1.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人社局、交通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商贸中心、融媒体中心、红十字会、武警中队、各苏木镇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指导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及时跟踪舆情,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县发改委: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期间,加强相关商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与卫健委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等政策。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监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应急医疗救援物资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储备和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对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支持;协助卫健委对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协调采购相关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商贸中心: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融媒体中心:积极正确引导舆论;针对舆情,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应急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苏木镇: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需要,组织好应急物资的购置、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制定预案、方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调查组。
3.4 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县人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等医疗救治提请上级专业机构负责);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人员的救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4.1.1.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1.2 Ⅰ级响应行动
县卫健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和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检伤、转运、现场卫生学处理等。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调派医疗卫生专业力量和物资支持救援工作,会同协调保障部相关成员单位落实保障工作。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健委组织国家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专家给予支援和指导。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苏木镇卫生院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在县卫健委的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4.1.2.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Ⅱ级响应行动
县卫健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和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检伤、转运、现场卫生学处理等。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调派医疗卫生专业力量和物资支持救援工作,会同协调保障部相关成员单位落实保障工作。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健委组织国家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专家给予支援和指导。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苏木镇卫生院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在县卫健委的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4.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健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辖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和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和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检伤、转运、现场卫生学处理等。必要时提请市卫健委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专家给予支援和指导。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4.1.4 Ⅳ级响应
4.1.4.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旗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旗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健委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转运、治疗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高效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当与现场专业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运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转运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报告的同时要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医疗机构相关数据,每日向县卫健委报告伤病人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健委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健委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指定专人按照响应级别权限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人员全部转送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现场卫生学调查处理工作结束,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消除,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健康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设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保障
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高效统一的医疗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响应;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5.2 急救机构保障
建立以县紧急救援中心(120)为主体,急救网络医院为基础,覆盖县、苏木镇、村(嘎查)三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现对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
5.3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保障
县卫健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管理制度,队员年龄、专业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造成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物资保障
县卫健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建议,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救援工作需要。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日常管理
6.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县卫健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开展预案培训,专家组和应急队伍成员的培训率要达到 100%;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综合或单项实战应急演练。
任何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2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健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健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定期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