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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2 信息来源: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 打印本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
    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沙巴体育手机版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20〕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沙巴体育手机版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 号)、《财政部民政部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城乡医疗救助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 号)、《内蒙古自治区沙巴体育手机版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内医保发〔2020〕14 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统一救助政策标准、统一救助基金收支管理、统一救助经办服务流程、统一救助信息系统,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其他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并适度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稳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切实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 
  —— 坚持加强基金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 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着力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三、统筹管理内容
  ( 一 ) 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识别标准
  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是重度 ( 一、二) 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各旗县区民政部门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残儿童。
  (二) 统一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以上年度12月份各旗县区民政部门纳入信息化管理的人员信息为基础,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
  (1) 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 纳入民政部门信息化管理城乡A 类、B 类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资助;纳入民 政部门信息化管理城乡C类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2.普通疾病医疗救助
  (1)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合规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门诊300元。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费用,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限额2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孤残儿童、重度 ( 一、二级) 残 疾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医保报销后的合规费用,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1.5万元。其他救助对象设置2500元起付标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1.5万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脏病、儿童淋巴瘤、重度精神病、脑卒中、白内障、唇腭裂、甲亢、耐多 药结核病、慢阻肺、尘肺、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I 型 糖尿病、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骨肉瘤、神经母细胞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肾癌、膀胱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等33 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 1 ) 救助对象患以上重特大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治疗或因门诊特殊慢性病、使用门诊特殊用药产生的医疗 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 规费用,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孤残儿童、重度( 一二级) 残疾人员按 70%的 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 5 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患以上疾病,医疗 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报销后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自付费用按60%救助,年救助限额3万元。
  (2) 救助对象患上述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大 病保险报销标准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孤残儿童、重度 ( 一 二级) 残疾人员按 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5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 60% 救助,年救助限额3万元。
  医疗救助资金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的人次比例不低于 28%。
  4.不予救助范围
  (1) 不能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的;
  (2) 器官移植器官源的费用;
  (3)本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年度 12 月前未申请救助的 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以及自残等行为 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非功能性整形、美容等非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6)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
  助资金筹集情况,逐年稳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 三 ) 统一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管理              
  1.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1) 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 市和旗县区在年初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 乡医疗救助资金;
  (3)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4) 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5) 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全市按照常住人口数不低于 12 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 资金。市和旗县区按照 2:8 比例分担。市和旗县区财政须按照要 求足额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并在同级人大批准后30日内将资金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同时,发动 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不断扩大资金来源,增强救助能力。
  2.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管理。市财政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并按旗县区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财政 专户用于办理全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市医疗保 障局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全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对医疗 救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基金的核拨、支付业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3〕217 号文件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实现应救尽救。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1 ) 用于资助参保医疗救助的资金,经旗县区医疗保障部 门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 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
  (2) 用于普通疾病与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资金,经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审核无误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市财政局按照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同的支付渠道、支付方式划拨。同时,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预拨机制,确保 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服务。
  ( 四 ) 统一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与经办服务流程
  进一步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与定点医疗机构签 订服务协议,完善协议履行绩效考核办法,全面实施“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依托,采取对救助对象进行特殊标识 的办法,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管 理服务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 息和医疗费用信息无缝衔接,实施医疗救助线上运行,达到医疗 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即:救助对 象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 享受救助,住院治疗只缴纳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医疗保障部门 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结算。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一 )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是深化医 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 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市级财政 将按照每年 10 万元核拨市级医疗救助经办经费,旗县区财政要 以服务人群数为基数,按每人 2 元的标准,为旗县区医疗保障经 办机构核拨经办费用,以保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划清工作职责。各旗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 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救助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市医 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依法 依规严格查处违规取得、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行为,定期向社会 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 金的审计,并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市级统筹前基金审计。 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在 12 月 20 日 前完成市级统筹前资金上划工作。市卫健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 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降低困难群众就医成本。市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配合医疗保障 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医疗行为、欺诈骗取医疗救助基金行为的 打击力度。市民政、残联、扶贫部门要加强与医疗保障部门沟通, 建立部门间救助人员动态信息共享机制,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的资 金应按规定及时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保 证救助对象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市政府督查室要定不定期对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 三 )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 策,积极回应公众关注,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同 时废止。本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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