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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23-09-05 信息来源: 磴口县民政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一、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1、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
  2.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3.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市、旗县区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4.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6.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困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7.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8.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阶段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9.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优惠政策。
  1.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2.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
  3.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四、财政补贴支持政策
  1.新建和改扩建的五保供养机构,在自治区?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旗县区?财政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
  2.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3.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除自治区补贴外,旗县区财政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4.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5.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6.对日服务老年人数50人以上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旗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补贴。
  五、医养结合政策
  1.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
  2.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苏木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3、支持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办社区(苏木乡镇)养老机构。支持开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
  4.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养服务,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向农村、社区、家庭下沉。  
  5.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托管或者举办养老机构。
  6.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7.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到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8.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9.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六、培训补贴政策
  1.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建立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
  2.自治区、盟市利用财政资金、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3.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4.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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