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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140MW光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31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 编辑:杨娇 打印本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8-4269310
  通讯地址:磴口县政务中心二楼工程审批厅
  邮编:015200
 
  2024年5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沙巴体育手机版对《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140MW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磴环审2024〕7

2024-5-31

  沙巴体育手机版对《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140MW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润新能源(磴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140MW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议研究后,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拉毛道嘎查,光伏电站中心坐标北纬40°24′9.652″,东经 106°53′17.414″。总投资57254.75万元,环保投资222.8万元,建设容量140MW,共设45个分区,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设计方案。配套新建1座220kV无人值守升压站,位于光伏场区西北角,升压站及其输出线路的电磁辐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需另行评价。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合理。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和意见,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抑尘、绿化;施工期设置临时旱厕,定期清掏用于施肥。运营期光伏板冲洗废水直接排至光伏板下地面浇灌植被;升压站无人值守,检修期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拉运到当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开挖的土石方应及时回填或到指定地点堆放;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或苫盖运输;临时堆土场进行洒水、采取拦挡、苫盖措施。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合理布置光伏组件和箱变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升压站室内变配电设备噪声采取室内壁吸声处理措施,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光伏支架基础和箱变设备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废土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堆放点存放、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并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运营期废铅蓄电池放置于加盖容器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主变压器发生突发事故时,主变事故油排至事故油池,箱式变压器事故油泄漏于箱式变压器内下方的事故油池内,事故油全部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更换后的废旧光伏板拆卸后及时由厂家回收清运,不在项目区内暂存。
  5、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将表层土与下层土分开,单独收集并保存表层土,暂时堆放于临时表土堆场,用于今后的植被恢复覆土。施工结束后当年进行翻土、播撒草籽、洒水;次年对植被未恢复的区域再次进行播撒草籽,采取自然恢复结合人工恢复和植被补植措施进行生态保护。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并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磴口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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