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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手机版对梁伟煤厂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 2023-09-20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09)罚字【2023】01号
  当事人名称:梁伟
  地址:沙漠林业实验中心农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7日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梁伟个人租赁沙拉毛道嘎查沙漠林业实验中心空地露天堆放电煤,长约18米宽10米约20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未设施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1、2023年9月7日磴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梁伟个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9月7日磴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梁伟个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梁伟个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4、2023年9月7日由梁伟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伟个人接受此次调查询问。
  5、2023年9月7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执法人员马美兰(执法证号:05100715040)、刘冬梅(执法证号:05100715036)证明马美兰、刘冬梅对此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09)罚听告【2023】01号)告知你个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于2023年9月8送达至你个人,你个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五十七项规定,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我局拟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个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磴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帐号:“缴款通知书”指定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磴口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磴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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