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我县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磴口县实验小学学生食堂: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实验小学学生食堂,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4-03-05,样品数量3.6kg,抽样日期2024-03-05,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00024。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NMJY-SPJ-20240306-D-14显示,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实验小学学生食堂使用的辣椒,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向磴口县实验小学学生食堂送达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供货协议书》、送货清单、产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磴口县博雅幼儿园: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博雅幼儿园,样品名称:甜椒,购进日期2024-03-05,样品数量3.5kg,抽样日期2024-03-06,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00028。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MJY-SPJ-20240306-D-19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博雅幼儿园使用的甜椒,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向磴口县博雅幼儿园送达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采购供货协议书、供货凭证、宁夏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快速检测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3、磴口县苗苗幼儿园食堂: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苗苗幼儿园食堂,样品名称:甜椒,购进日期2024-03-07,样品数量3.6kg,抽样日期2024-03-07,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00034。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MJY-SPJ-20240307-D-25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苗苗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甜椒,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向磴口县苗苗幼儿园送达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磴口县苗苗幼儿园食品定点采购合同》、采购凭证、宁夏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快速检测记录表、产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4、磴口县实验局幼儿园:
一、抽检情况
磴口县实验局幼儿园,样品名称:甜椒,购进日期2024-03-05,样品数量3.4kg,抽样日期2024-03-05,抽样单编号XBJ24150822172900016。
二、检验结果
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MJY-SPJ-20240305-D-06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磴口县实验局幼儿园使用的甜椒,被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经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向磴口县实验局幼儿园送达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采购供货协议书、供货清单、宁夏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快速检测记录表、产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