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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1 信息来源: 磴口县民政局 编辑: 打印本页
 

  沙巴体育手机版印发《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农垦公司:

  现将《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磴口县民政局

                                   2021年9月1日

  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巴彦淖尔市民政局《沙巴体育手机版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苏木镇、农垦公司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村(社区、分场)受苏木镇、农垦公司委托,配合完成临时救助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第五条  我县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持有磴口县常住户口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家庭、困难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它遭遇特殊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家庭。对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根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

  1.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在领取各种赔款、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相应规定数额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 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家庭。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农垦公司设置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农垦公司不得拒绝受理。

  (二)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灾图片证明、诊断书、病历沙巴体育手机版等证明材料。

  2.近1年医保报销后的原始票据,如原始票据交到其他救助部门或保险公司,需提供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其他部门签署或出具的救助、理赔证明。

  3.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未参保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特困人员证(沙巴体育手机版和年检页)、低保证(沙巴体育手机版和年检页)、残疾证(沙巴体育手机版和残疾等级页)、退伍军人证、精准扶贫手册(沙巴体育手机版和签字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主动发现受理

  (一)苏木镇、农垦公司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主动受理。

  (二)苏木镇、农垦公司或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四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审核。苏木镇、农垦公司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镇、农垦公司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要提出初审意见,是否救助,并在临时救助申请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后,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退还其申请手续,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审批。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苏木镇、农场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一个年度内以同一事由只能救助一次,必要时可救助 两次。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的,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民政局、苏木镇(农垦公司)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予以“先行救助”,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ロ、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确定,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

  (一)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在领取各种赔款、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人员、重度残疾人、困难退伍军人: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受灾特别严重家庭: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2-8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 对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根据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根据诊断书、缴费单,催款单、等证明材料,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人员、重度残疾人、困难退伍军人:根据诊断书、缴费单,催款单等证明材料,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3-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低收入家庭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根据诊断书、缴费单,催款单等证明材料,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2-8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三)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其他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的家庭和个人。领取社保、财政供养等家庭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下的且自付票据超过20000元的纳入救助范围;家庭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且自付票据超过40000元的纳入救助范围。

  1.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2.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20000元的(含2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4-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个人自付部分在20000-30000元的(含3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7-9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4.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0-40000元的(含4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0-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5.个人自付部分在40000-50000元的(含5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3-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6.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0-60000元的(含60000元),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6-18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7. 个人自付部分在60000元以上的,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20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8. 个人自付达到特别救助标准的,启用特别救助(参考第六章)。

  (四)对急需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六)因家庭中有年老瘫痪、重度残疾人、慢性病等一般原因造成生活确实困难,提供不了看病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城镇月低保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第六章  特别救助金制度

  第十一条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我县户籍困难家庭,经其家庭成员申请并核实后,可实施特别救助金制度,进一步提高救助额度。

  (一)特别救助范围

  1.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县城镇或农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建档立卡人口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县农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

  (二)特别救助标准

  特别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人自付的80%予以救助。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个人自付的70%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由民政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需求、资金筹集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特别救助审批

  1.特别救助申请由我县各苏木镇、农垦公司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接收并审核,符合特别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报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2.特别救助一般要收到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紧急的,可相应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环节,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特别救助金一年不超过一次。

  3.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批发放,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第七章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

  (一)工作目标

  注重及时有效准确,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尽快将救助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临时救助能够及时、有效、灵活。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资金保障

  为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在各苏木镇、农垦公司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由县级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下拨一定金额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民政局可根据苏木镇、农垦公司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救助范围

  下拨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家庭因灾、因学、因病等临时性困难生活救助。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保障重点,按照困难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分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保障。

  (四)救助标准

  个人申请或单个家庭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我县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4倍(含)以内的,由苏木镇、农垦公司民政办审核审批。救助金额在我县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由苏木镇、农垦公司民政办上报民政局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全部用于临时救助支出。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有关事项

  1. 苏木镇、农垦公司要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做到责任到人,谁签字谁负责,要认真把关,做到不重复上报,在签字时要严格审核资料的完整,缺少资料要及时补充。

  2.苏木镇、农场受理审核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自行保管,必须保证手续资料完整,经的起各部门检查。要及时准确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数据一致,基本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同银行发放成功的凭证一起上报民政局,以便汇总上报。

  3.苏木镇、农垦公司应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4.民政局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章  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更好的满足救助对象多方面多层次的救助需求,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在救助过程中,可以实行以下多种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打卡发放,对于急准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救助,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三)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把救助对象的需求转介到相应部门和组织进行帮助和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第九章  加强与慈善组织的衔接

  第十四条  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组织协调有捐助意愿的企业、商户、个人联合起来,定向帮助救助对象,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不断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全县范围内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第十章  强化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组织保障。

  民政局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磴口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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