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治农用薄膜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农用薄膜产品质量有关事项向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销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严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严禁各生产、销售单位对农用薄膜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生产、销售、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及销售、使用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三、加强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各生产、销售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农牧、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鼓励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我们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和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生产、销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市场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广大农牧民朋友提供安全、放心、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请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务必认真对待,及时自查自纠,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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