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磴口县辖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产品。
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应将食品级相关产品与非食品级相关产品分类分架销售,不得混放并有显著区分标识。
三、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在销售凭证上注明产品名称、用途。
四、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经营无标识信息的食品相关产品,标识内容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者,应在履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基础上,按照产品标识以及购买凭证上标明的产品用途规范使用,
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塑料包装袋等食品相关产品,亦可以执行明码标价,收取合理的费用。
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本公告履行法定义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公告生产经营品包装塑料袋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由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