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苏木镇,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磴口县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乌兰布和分洪区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乌兰布和分洪区
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乌兰布和分洪区(简称分洪区)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凌汛安全分洪,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洪区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立足于黄河凌汛期应急分洪,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分洪时保安全、平时保生态的方针。
第三条 分洪区的分洪运行管理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分洪区的分洪运行管理,按照国家黄河水利委员会的统一调度指令,由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水利厅逐级下达到磴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局。分洪运行管理命令下达后,由磴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分洪调度运行在严格执行分洪工程设计及运行管理指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退水要求,加强蓄滞洪区水资源管理,兼顾生态治理所需。
第五条 分洪区及蓄滞洪区围堤、桥涵水闸、引泄洪沟渠、转移安置房、专用通信、监测预警设施、救生设备、防护林、分洪标志、安全栏杆及安全区围堤、抽水机台、临时避洪预留地等,均属分洪区的分洪保安设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分洪区所在地沙巴体育手机版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巴彦淖尔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分洪区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磴口县应急管理局(防汛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分洪区的防凌防汛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分洪区建设单位防洪预案,监督建设单位分洪区防洪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分洪区防洪工程建设及分洪区防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国家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分洪调令,由县防汛办向乌兰布和分洪区管理单位下达分洪指令。
第八条 磴口县水利局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赋予分洪区的各项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分洪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对分洪区水工建筑物的日常维护、保养、修复及堤坝水段工程的预防和抢修。积极争取项目推进乌兰布和分洪区建设,提升防洪保障能力。
(三)负责制定分洪区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负责分洪区水行政执法,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分洪区的规划造林、环境污染、土地资源管理等工作。
(五)制定和执行分洪区调度运用方案,依法按章管理乌兰布和分洪区,本着分洪区“分得进、蓄得住、保安全、不污染”的原则,确保乌兰布和分洪区安全有效运行。
(六)负责分洪区退水首闸、扩容蓄滞洪区的管理和日常行政监督工作。
第九条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管理职责
负责奈伦湖乌兰布和分洪区(奈伦湖湿地公园)国家湿地范围内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条 太阳生态科技(磴口县)有限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分洪区引水渠、分洪闸及库区管理工作,负责分洪区范围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库区水面和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巡查、防护工作,负责分洪区周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分洪区的防洪责任制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抢险队伍组织、物资的储备和机械调运、分洪区水工程的巡堤查险和水情、汛情、险情等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乌兰布和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分洪区分洪通道(生态补水通道)和退水尾闸(与沈乌干渠连接闸)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洪区出水通道的输水、配水、断面测流量水和生态补水计量汇总等工作,并负责出水通道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负责配合各直管部门对乌兰布和分洪区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协调处理工作,负责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巡查责任和防凌防汛责任,负责落实镇级河湖长制工作职责。
第三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洪区安全设施建设,应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按年安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平战结合的原则。分洪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分凌分洪安全正常运用。
第十四条 在分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防洪项目以外的项目及其他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洪标准及建筑设计标准,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分析。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对已建成而未达到标准的,应按标准改造或增建避洪设施。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分洪区行洪通道设障、设拦鱼网等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洪区运行管理的经费以磴口县财政专项经费为主,上级水利、防汛抗旱部门安排项目资金补充为辅。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库区各类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维养,运行管理费(含电费、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巡堤查险交通、环境治理和巡查看闸人员工资等费用)。分洪区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分洪区工程应保证应急分凌分洪和向黄河退水的需要,应充分考虑分洪闸长期处于水下、冰下的特殊情况。为了保证分洪闸正常运行,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之间完成闸门检修维养。如发生重大维修,预期不能在凌汛期前完成设施检修维养,须提前一个月呈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分洪方案或拒不执行防汛指挥部门的分洪命令的;
(二)阻碍执行防洪任务的;
(三)执行分洪命令不力或滥发命令、散布谣言造成人心恐慌及财产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或在分洪紧要关头互相推诿扯皮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盗窃分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资金和分洪救灾款物的;
(六)侵占、破坏、盗窃分洪区安全设施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