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30
来源:
磴口县民政局
编辑:
石媛媛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磴口县民政局根据巴彦淖尔市民政局新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了《磴口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一是适度放宽“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等级。在原有认定“重度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有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等情况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是适度延长特困供养“未成年人”年龄段。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四是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提高精准认定能力。将特困供养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镇、农场,在审核过程中,苏木镇、农场可以在嘎查村、社区、分场协助以及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予以调查核实,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