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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沙巴体育手机版全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21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杨娇 打印本页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沙巴体育手机版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手机版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1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标准
  Ⅰ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3.9万元/亩;Ⅱ类地区(乌海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3.5万元/亩;Ⅲ类地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9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纳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的两倍执行。
  四、严格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旗县(市、区)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时为缴款人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
  耕地开垦费征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内财综字〔1998〕410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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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4-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杨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沙巴体育手机版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手机版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11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标准
  Ⅰ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3.9万元/亩;Ⅱ类地区(乌海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3.5万元/亩;Ⅲ类地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9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纳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的两倍执行。
  四、严格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旗县(市、区)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时为缴款人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
  耕地开垦费征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内财综字〔1998〕410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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