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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发布日期: 2024-09-05 信息来源: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编辑: 杨娇 打印本页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加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沙巴体育手机版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绿化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沙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林沙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计划,拟定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植树造林、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并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审批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荒漠资源的合力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荒漠化影响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九)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种苗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组织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税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监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股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单位与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聘等工作、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至关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除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侯宇  
  业务股。拟订全县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
  负责人:姜龙文 
  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人:梁阿磊  
  草原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事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兔病虫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
  负责人:常银记 
  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负责人:李天卿 
  改革发展和治沙产业股。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沙产业及经济林产业化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负责人:王海龙 
  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监督各有林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掌握火情,及时通报火险天气、火灾信息。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编制和组织实施森林草原防火项目,检查、监督森林草原防火经费和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县火情动态,上报和发布火情信息。协助办理森林火灾案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负责人:何瑞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镇南开路防沙治沙局办公楼301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电话:0478—4239923
  负责人:吴彦杰
  
  所属单位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资源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县森林、草原等资源的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承担草原固定监测点及监测样地的监测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承担综合监测国家样地的监测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协助编制全县林业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等专项规划、设计和方案工作。
  (五)协助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自查、验收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六)承担沙巴体育手机版林草资源监测、规划调查工作的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县防沙治沙局办公楼201—2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0478-4405928
  负责人:杨杰
  磴口县草原资源保护中心
  主要职责:
  (一)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沙巴体育手机版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事项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沙巴体育手机版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12月26日公布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二)行政监督检查
  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沙巴体育手机版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2006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的《内蒙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沙巴体育手机版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监督。
  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
  1.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1. 【部门规章】《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内设股室
  磴口县草原资源保护中心内设三个股室:办公室、业务室、财务室。
  办公室:负责单位的日常办公业务。
  业务室:负责外业勘测及相关业务。
  财务室:负责单位财务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办公楼一楼105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负责人:阿拉腾巴根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站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承担试验、示范、推广林业新技术和林业技术培训。
  (二)负责全县指令性林业技术推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林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协助开展全县森林草原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草地保护、修复、建设和草原技术推广等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全县人工草地与半人工草地、饲草料地和草原适用增产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工作。
  (六)承担编制全县林木种苗和草种生产计划,落实育苗任务及林草种苗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开展种苗技术培训,组织种苗技术交流;承担全县各年度种苗的收购、采购与调配工作;承担全县优良林木草种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开展良种选育试验与科研工作,负责种苗科研成果的推广,草拟种苗项目立项建议书,组织与实施上级下达的种苗项目。
  (七)承担国有苗圃、林草良种园、母树园、试验林草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开路防沙治沙局办公大楼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 0478-4239088
  负责人:盛龙
  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和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度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开展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建设 、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侵占保护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承担自然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协调处理好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的监督、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工作。
  (七)承担保护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八)承担保护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工作,规范保护区相关建设、参观、旅游等经济活动和项目。
  (九)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股室
  办公室
  负责人:狄小哲    电话:0478—7969824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机关协调工作。包括机关日常运行、固定资产、后勤、车辆管理、政务公开、综治维稳、政工财务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股
  负责人:吉木斯    电话:0478-7969100
  工作职责:负责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及科研课题的研究、论证、申报和新技术推广;组织科研考察、保护区的科普宣传、报送疫源疫病监测及防护报告、开具位置证明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沙金巡护站
  负责人:徐光胜   电话:0478-7969100
  工作职责:负责保护区沙金辖区巡护及巡护人员的管理、访问者中心管理。开展制定和完善本巡护站各项规章制定和管理措施,负责自然保护区沙金辖区内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疫源疫病监测、禁牧防火、专项行动,负责巡护站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配合业务股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巴音乌拉巡护站
  负责人:吴奋升   电话:0478-7969100
  工作职责:负责保护区巴音乌拉辖区内的全面工作。负责巴音乌拉辖区巡护及巡护人员的管理、访问者中心管理。开展制定和完善本巡护站各项规章制定和管理措施,负责自然保护区巴音乌拉辖区内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疫源疫病监测、禁牧防火、专项行动,负责巡护站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配合业务股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磴口县司法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办公电话:0478—7969824
  负责人:赵志敏
  磴口县防沙林林业管护中心
  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综合治理各类生态项目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安排、效益监测等工作。
  (二)承担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及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担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全县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沙区灌木原料林、中草药种植与加工、沙漠生态观光旅游业发展工作。
  (五)承担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运行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
  (六)协助开展辖区范围内天保工程和公益林补偿相关工作。
  (七)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股室
  综合股。负责办公、财务、政工、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林业生产任务,按照总体规划,有序开展防沙治沙工作,有计划组织实施荒漠造林。
  负责人:杨波  联系方式:0478-4217569
  森林资源保护股。负责管护中心的林木管护、森林防火、中幼林抚育管理、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负责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及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探索沙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沙区灌木原料林、中草药种植与加工、沙漠生态观光旅游业。
  负责人:安立博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开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0478-4217569
  负责人:杨军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和管理任务。
  (二)负责本辖区内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测预报工作。做好国家级光肩星天牛中心测报点的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县境内其他林草有害生物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系统监测调查,适时准确地预报出林草有害生物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组织开展县境内林草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普查工作,掌握全县林草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发布主要林草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和防治预报,建立完善全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测预报网络建设。
  (三)负责全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主要林草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和操作规程,适时开展和指导常规、重大和突发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除治工作,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我县林草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平稳。
  (四)负责全县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工作。本着“既不因灾入境,也不染祸于人”的原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我县,确保本辖区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不扩散蔓延;负责全县林木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的签证发放,深入林木生产基地进行检疫,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调运传播。
  (五)组织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研究、技术指导、科研推广和应用工作,探索高效、安全的防治措施。
  (六)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开路防沙治沙局办公大楼四楼西侧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负责人:成建新  
  磴口县森林保护中心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二)根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巴彦淖尔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磴口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等法规条例,组织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开展护林员林业管护知识技能学习培训。协助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护林队伍组织管理。
  (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督促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林木管护抚育、巡护、有害生物疫情调查防治等工作。
  (四)协助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开展预防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防火巡查、报警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收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线索、案件调查现场勘查等辅助工作。
  (六)组织林草联合考核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及护林员进行森林管护工作年度考核。
  (七)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上报的森林管护档案汇总存档。
  (八)完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磴口县森林保护中心为磴口县防沙治沙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人,在编5人,财政全额拨款。 
  办公地址: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办公楼313 、314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负责人:陈建忠
  磴口县湿地公园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一)承担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等行政辅助工作。
  (二)参与编制辖区内具体湿地保护与恢复及建设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各项保护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湿地恢复技术,物种保护技术和湿地植被演替控制技术等各项生态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开展湿地公园内建档、研究及环境监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繁育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栖息环境,维护湿地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五)负责开展湿地公园内营造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善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
  (六)承担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工作。
  (七)协助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及运行评估和验收工作。
  (八)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股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会务、保密和宣传等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承担党建、人事、财务、纪检、后勤保障等工作。
  负责人:周兵文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股。负责纳林湖国家湿地公园和奈伦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水禽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工作;承担科技交流,合作共建产学研融合发展基地,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运行的评估和验收,湿地和各类自然公园旅游开发工作,开展湿地水禽疫源疫病防控,协助编制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周兵文 
  科研宣教股。负责制定湿地科研、宣传教育和信息化
  建设工作发展计划,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
  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开展全县陆出野生
  动植物和湿地水食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性工作。
  负责人:白霞 
  办公地址: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办公地点位于磴口县防沙治沙局机关办公楼一楼西侧117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0478-4210709
  负责人: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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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沙巴体育手机版办公室 承办:磴口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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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发布日期: 2024-09-05 来源: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编辑: 杨娇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加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沙巴体育手机版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绿化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沙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林沙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计划,拟定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植树造林、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并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审批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荒漠资源的合力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荒漠化影响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九)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种苗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组织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税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监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股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单位与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聘等工作、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至关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除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侯宇  
  业务股。拟订全县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
  负责人:姜龙文 
  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人:梁阿磊  
  草原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事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兔病虫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
  负责人:常银记 
  保护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负责人:李天卿 
  改革发展和治沙产业股。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沙产业及经济林产业化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负责人:王海龙 
  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监督各有林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掌握火情,及时通报火险天气、火灾信息。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编制和组织实施森林草原防火项目,检查、监督森林草原防火经费和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县火情动态,上报和发布火情信息。协助办理森林火灾案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负责人:何瑞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镇南开路防沙治沙局办公楼301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电话:0478—4239923
  负责人:吴彦杰
  
  所属单位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资源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县森林、草原等资源的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承担草原固定监测点及监测样地的监测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承担综合监测国家样地的监测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协助编制全县林业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等专项规划、设计和方案工作。
  (五)协助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自查、验收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六)承担沙巴体育手机版林草资源监测、规划调查工作的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县防沙治沙局办公楼201—2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0478-4405928
  负责人:杨杰
  磴口县草原资源保护中心
  主要职责:
  (一)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沙巴体育手机版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事项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沙巴体育手机版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12月26日公布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二)行政监督检查
  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沙巴体育手机版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2006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的《内蒙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沙巴体育手机版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经常监督。
  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
  1.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1. 【部门规章】《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内设股室
  磴口县草原资源保护中心内设三个股室:办公室、业务室、财务室。
  办公室:负责单位的日常办公业务。
  业务室:负责外业勘测及相关业务。
  财务室:负责单位财务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办公楼一楼105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负责人:阿拉腾巴根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站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承担试验、示范、推广林业新技术和林业技术培训。
  (二)负责全县指令性林业技术推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林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协助开展全县森林草原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草地保护、修复、建设和草原技术推广等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全县人工草地与半人工草地、饲草料地和草原适用增产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工作。
  (六)承担编制全县林木种苗和草种生产计划,落实育苗任务及林草种苗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开展种苗技术培训,组织种苗技术交流;承担全县各年度种苗的收购、采购与调配工作;承担全县优良林木草种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开展良种选育试验与科研工作,负责种苗科研成果的推广,草拟种苗项目立项建议书,组织与实施上级下达的种苗项目。
  (七)承担国有苗圃、林草良种园、母树园、试验林草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开路防沙治沙局办公大楼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 0478-4239088
  负责人:盛龙
  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和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度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开展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建设 、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侵占保护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承担自然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协调处理好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的监督、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工作。
  (七)承担保护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八)承担保护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工作,规范保护区相关建设、参观、旅游等经济活动和项目。
  (九)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股室
  办公室
  负责人:狄小哲    电话:0478—7969824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机关协调工作。包括机关日常运行、固定资产、后勤、车辆管理、政务公开、综治维稳、政工财务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股
  负责人:吉木斯    电话:0478-7969100
  工作职责:负责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及科研课题的研究、论证、申报和新技术推广;组织科研考察、保护区的科普宣传、报送疫源疫病监测及防护报告、开具位置证明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沙金巡护站
  负责人:徐光胜   电话:0478-7969100
  工作职责:负责保护区沙金辖区巡护及巡护人员的管理、访问者中心管理。开展制定和完善本巡护站各项规章制定和管理措施,负责自然保护区沙金辖区内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疫源疫病监测、禁牧防火、专项行动,负责巡护站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配合业务股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巴音乌拉巡护站
  负责人:吴奋升   电话:0478-7969100
  工作职责:负责保护区巴音乌拉辖区内的全面工作。负责巴音乌拉辖区巡护及巡护人员的管理、访问者中心管理。开展制定和完善本巡护站各项规章制定和管理措施,负责自然保护区巴音乌拉辖区内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疫源疫病监测、禁牧防火、专项行动,负责巡护站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配合业务股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以及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磴口县司法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办公电话:0478—7969824
  负责人:赵志敏
  磴口县防沙林林业管护中心
  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综合治理各类生态项目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安排、效益监测等工作。
  (二)承担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及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担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全县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沙区灌木原料林、中草药种植与加工、沙漠生态观光旅游业发展工作。
  (五)承担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运行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
  (六)协助开展辖区范围内天保工程和公益林补偿相关工作。
  (七)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股室
  综合股。负责办公、财务、政工、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林业生产任务,按照总体规划,有序开展防沙治沙工作,有计划组织实施荒漠造林。
  负责人:杨波  联系方式:0478-4217569
  森林资源保护股。负责管护中心的林木管护、森林防火、中幼林抚育管理、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负责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及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探索沙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沙区灌木原料林、中草药种植与加工、沙漠生态观光旅游业。
  负责人:安立博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开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联系方式:0478-4217569
  负责人:杨军
  磴口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和管理任务。
  (二)负责本辖区内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测预报工作。做好国家级光肩星天牛中心测报点的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县境内其他林草有害生物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系统监测调查,适时准确地预报出林草有害生物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组织开展县境内林草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普查工作,掌握全县林草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发布主要林草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和防治预报,建立完善全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测预报网络建设。
  (三)负责全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主要林草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和操作规程,适时开展和指导常规、重大和突发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除治工作,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我县林草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平稳。
  (四)负责全县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工作。本着“既不因灾入境,也不染祸于人”的原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我县,确保本辖区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不扩散蔓延;负责全县林木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的签证发放,深入林木生产基地进行检疫,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调运传播。
  (五)组织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研究、技术指导、科研推广和应用工作,探索高效、安全的防治措施。
  (六)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开路防沙治沙局办公大楼四楼西侧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负责人:成建新  
  磴口县森林保护中心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二)根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巴彦淖尔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磴口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等法规条例,组织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开展护林员林业管护知识技能学习培训。协助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护林队伍组织管理。
  (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督促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林木管护抚育、巡护、有害生物疫情调查防治等工作。
  (四)协助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开展预防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防火巡查、报警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收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线索、案件调查现场勘查等辅助工作。
  (六)组织林草联合考核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及护林员进行森林管护工作年度考核。
  (七)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单位上报的森林管护档案汇总存档。
  (八)完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磴口县森林保护中心为磴口县防沙治沙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人,在编5人,财政全额拨款。 
  办公地址:磴口县防沙治沙局办公楼313 、314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负责人:陈建忠
  磴口县湿地公园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一)承担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等行政辅助工作。
  (二)参与编制辖区内具体湿地保护与恢复及建设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各项保护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湿地恢复技术,物种保护技术和湿地植被演替控制技术等各项生态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开展湿地公园内建档、研究及环境监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繁育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栖息环境,维护湿地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五)负责开展湿地公园内营造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善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
  (六)承担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工作。
  (七)协助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及运行评估和验收工作。
  (八)完成县防沙治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股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会务、保密和宣传等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承担党建、人事、财务、纪检、后勤保障等工作。
  负责人:周兵文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股。负责纳林湖国家湿地公园和奈伦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水禽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工作;承担科技交流,合作共建产学研融合发展基地,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运行的评估和验收,湿地和各类自然公园旅游开发工作,开展湿地水禽疫源疫病防控,协助编制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周兵文 
  科研宣教股。负责制定湿地科研、宣传教育和信息化
  建设工作发展计划,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
  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开展全县陆出野生
  动植物和湿地水食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性工作。
  负责人:白霞 
  办公地址: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办公地点位于磴口县防沙治沙局机关办公楼一楼西侧117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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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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