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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 2022-04-02 信息来源: 编辑: 打印本页
 

磴口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磴口县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企业  
2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撞向规划的编制;(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磴口县住建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企业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磴口县发改局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国家或自治区认可资质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单位应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要在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备案登记,在限定的行业、专业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具有相关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企业  
4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磴口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具有资质
的会计事务所
企业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磴口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具有资质
的会计事务所
企业  
6 土地勘测定界测绘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磴口县国土资源局 第九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企业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磴口县水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沙巴体育手机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企业  
8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屋抵押权登记 磴口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34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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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 2022-04-02 来源: 编辑:
磴口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磴口县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企业  
2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撞向规划的编制;(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磴口县住建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企业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磴口县发改局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国家或自治区认可资质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单位应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要在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备案登记,在限定的行业、专业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具有相关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企业  
4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磴口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具有资质
的会计事务所
企业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磴口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具有资质
的会计事务所
企业  
6 土地勘测定界测绘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磴口县国土资源局 第九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企业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磴口县水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沙巴体育手机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企业  
8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屋抵押权登记 磴口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34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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