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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9-02 信息来源: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编辑: 杨娇 打印本页
 

  根据《巴彦淖尔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和购买服务两种方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支持对象及评选条件
  重点支持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2021—2022年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的主体不在本次支持范围内。具体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运行2年以上的示范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且成员在10人以上,成员与合作社有交易记录。
  2.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合作社成员中,有家庭农场的,同时要成功申领“一码通”,完成各项赋码事项。
  3.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4.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制定的《章程》符合实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6.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二)家庭农牧场
  1.经磴口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认定期满三年的要进行资格审核),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其中流转土地经营的,土地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按要求完善名录系统信息,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3.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4.人均年经营纯收入超过我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联农带农紧密,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在社会声誉方面,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四、支持数量、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数量
  2024年全县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4个,家庭农牧场14个。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
  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成立由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经营服务中心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县经营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附件1)。
  (二)做好奖补对象评选认定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在网络媒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苏木镇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遴选申报,并组织专人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主体名单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牧局审核。
  (三)严格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四)加强监督指导。县农牧部门将加大对项目的监管指导力度,随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把关,确保项目实施不走偏。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遴选的主体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总结。
  (五)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获得奖补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平台上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
  (六)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和全面总结。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总结,及时并将评价结果和总结报告报市农牧局。
  附件:1.磴口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申报资料
  3.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4.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5.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6.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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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2024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9-02 来源: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编辑: 杨娇
  根据《巴彦淖尔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和购买服务两种方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支持对象及评选条件
  重点支持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2021—2022年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的主体不在本次支持范围内。具体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运行2年以上的示范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且成员在10人以上,成员与合作社有交易记录。
  2.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合作社成员中,有家庭农场的,同时要成功申领“一码通”,完成各项赋码事项。
  3.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4.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制定的《章程》符合实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6.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二)家庭农牧场
  1.经磴口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认定期满三年的要进行资格审核),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其中流转土地经营的,土地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按要求完善名录系统信息,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3.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4.人均年经营纯收入超过我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联农带农紧密,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在社会声誉方面,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四、支持数量、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数量
  2024年全县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4个,家庭农牧场14个。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
  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成立由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经营服务中心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县经营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附件1)。
  (二)做好奖补对象评选认定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在网络媒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苏木镇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遴选申报,并组织专人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主体名单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牧局审核。
  (三)严格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四)加强监督指导。县农牧部门将加大对项目的监管指导力度,随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把关,确保项目实施不走偏。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遴选的主体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总结。
  (五)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获得奖补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平台上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
  (六)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和全面总结。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总结,及时并将评价结果和总结报告报市农牧局。
  附件:1.磴口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申报资料
  3.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4.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5.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6.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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