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示范农牧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旗县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须有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成员花名册、合作社牌匾。农机合作社除满足上述内容还需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
(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完善。并要求组织机构、章程、制度上墙,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记录真实完整,并有参会人员签字。
(三)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设计会计账簿,制订财务流程。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账务公开,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有完整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会计账簿。按月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年终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登记注册的成员1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合作社能良好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线上线下相结合,销售渠道稳定畅通。对于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10人以上,农机具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600平米,有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150平米,维修间面积不少于30平米。拥有大中型农机具10台套以上,配套机具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单季机耕、机种、机收、植保作业面积各达500亩以上,或全年单项或各环节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或流转、托管土地面积5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作业收费标准、统一机具维修保养)。带动农牧民脱贫增收作用突出,对带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数量较大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有注册商标,获得“两品一标”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优先考虑。
(七)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开户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偷税漏税行为。农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没有发生过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八)能力持续提升。组织成员开展或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高素质农牧民培训等,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高素质农牧民培训1次。
(九)不重复认定。旗县区级示范社优先申报市级示范社,对已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因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社不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农牧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
(二)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
(三)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并有发起人签名盖章;
(四)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个人征信报告
(六)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七)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
(八)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九)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两品”认定认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县区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十)有土地流转的合作社需提供全市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十一)有成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成员本人签名。
注: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要求
一、评定标准
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经营规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
作意见》的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基础设施: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
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经营者:通过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经营活动2年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家庭农牧场,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参加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家庭农牧场常年雇工人数不能超过家庭人口总数,无经营违法不良记录。
(四)生产管理:采用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规范,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五)财务管理: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收支明细记录到2021年底。
(六)示范效果:农牧业收入为家庭农牧场主要收入来源,占到其家庭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人均年经营纯收入超过所在旗县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七)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管理。
(八)在同等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可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
1.家庭农牧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3.产品销售渠道较稳定,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或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
4.典型带动作用明显,2020年-2021年,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访宣传,或作为自治区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交流学习典型。
二、申报材料
1.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书(附件2)
2.家庭农牧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发展方向等);
3.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4.土地草原承包合同或证书复印件,流转土地草原合同复印件;
5.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复印件(2021年度);
6.能够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相关影像资料,图片电子版单幅照片要在3MB 以上;
7.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截图,纳入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 APP认证截图;
8.个人征信报告;
9.生产经营遵循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10.产品获“两品一标”认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1.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2.家庭农牧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访宣传,或作为交流学习典型相关材料。
(注:1-8项为必备材料,该页涉及材料另页附后。)
三、申报时间、地点
请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向所在地苏木镇提出申请,然后由苏木镇同意后进行推荐,并于5月31日前带苏木镇出具的推荐函和申报材料到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323室,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人:黄宇洁 海棠
联系电话:4212374
附件:1.2022年度市级农牧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2022年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