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巩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5﹞9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磴口县政府草拟了《磴口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7天,公众可在2024年9月26日至10月11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磴口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箱:dkjingguanzhan@163.
沙巴体育手机版向社会公开征求《磴口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意见稿
为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巩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5﹞9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丘、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村账镇代管的苏木镇经管站;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牧区社区(居委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
第三条 县农牧和科技局协调财政局和苏木镇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嘎查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镇经管站负责。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财务预算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八条 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报苏木镇经管站备案。对不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的嘎查村,苏木镇经管站不予拨付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第九条 财务预决算方案要及时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改进。
第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现金或开支款项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伪造、涂改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分设会计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账务分设,能够划清集体财产界线,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苏木镇经管站必须以嘎查村建账,并在银行对应开设村嘎查委会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嘎查村委会账户只核算财政运转资金和办公经费;嘎查村集体的资金、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一般应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内核算;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
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制度,应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嘎查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支出应履行嘎查村民民主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嘎查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2000-5000元的,由嘎查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苏木镇分管领导、嘎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嘎查村民大会、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苏木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嘎查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同一人不得同时保管同一嘎查村的法人章与财务章、网银密钥,且网银密钥至少设置两个(包括两个)。
第十八条 嘎查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嘎查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嘎查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款、账证、账表相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备查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权属明确到嘎查村集体且移交手续齐全、完备的各级各类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原值在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嘎查村集体资产账内账外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包合同、预算和决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承包给单位、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类台账由嘎查村级负责登记,苏木镇经管站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需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丘、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由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或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嘎查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有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两委参加,并评定估算;最后验证确认,对外公示。
第三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并经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鉴证,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过程应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嘎查村提出并实施,经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苏木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应签订经济合同,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开,相关资料上报苏木镇经管站鉴证、归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经营制度。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开;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资产,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和公开。
第三十七条 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总流入、总支出全部纳入财务制度管理范畴,对集体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要求全部纳入账内规范核算;对集体各项支出,要求规范支出审核审批,体现支持公益原则。
第三十八条 苏木镇经管站和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嘎查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嘎查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第四十一条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和账务调整,并报苏木镇经管站备案。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由苏木镇政府牵头,由苏木镇经管站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坑塘水面)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四条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嘎查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五条 资源登记簿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苏木镇经管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嘎查村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嘎查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和苏木镇经管站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报苏木镇经管站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嘎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苏木镇经管站备案。
第五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五条 承包、租赁上缴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六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嘎查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七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上报苏木镇经管站鉴证、备案。嘎查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所有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资料散失和损毁。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苏木镇经管站监交。
第五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嘎查村委会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十一条 对落实到户并经过土地确权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牧民抵押、担保和流转,增加其融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进入市场租赁、入股、转让、抵押、担保。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
第六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嘎查村组干部不得占用嘎查村集体资金。嘎查村组干部因公借用嘎查村集体资金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结算。
第六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六十七条 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安全和成员权益,防范风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为开展经营活动确需举债的,实行申报审批制,纳入“四议两公开”范围;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和收益分配。
第六十八条 对嘎查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嘎查村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未按政策规定,盲目决策,为营造政绩举债的村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条 票据管理的范围:有价证券、银行支票、收款收据。
第七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由磴口县统一印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
第七十二条 苏木镇经管站必须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七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只适用于“一事一议”筹资、农牧民自愿“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承包款、共同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严禁用于非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性收费。
第七十四条 收款收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连本连号使用,不得跳本隔号,如发生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或自行销毁。
第七十五条 收款收据因故丢失,必须及时报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声明作废。已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苏木镇经管站妥善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七章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七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七十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牧民的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苏木镇经管站审核认可,同时要有嘎查村级财务负责人、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村会计签字。
第七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情况。对多数嘎查村民或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八十条 嘎查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八十一条 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嘎查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举措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民主决策。
第八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第八十四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嘎查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八十六条 规范民主评议,嘎查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嘎查村会计(含报账员)、民主理财负责人,都应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苏木镇对违反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七条 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和苏木镇经管站依法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八十八条 县、苏木镇经管部门都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所需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十九条 审计事项范围:
(一) “三资”使用管理情况;
(二) 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 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奖代补等集体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 嘎查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提取及其使用情况;
(八)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 国家无偿拨给、社会捐赠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 县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九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县、苏木镇审计机构的审计,并积极协助和配合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对拒绝审计,不予提供审计事项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县、苏木镇审计机构要及时向被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审计机构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财务人员及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配备嘎查村会计(嘎查村报账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确保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或农业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第九十五条 嘎查村级财务人员必须在苏木镇经管站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九十六条 嘎查村级财务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因换届而随意变动,嘎查村级财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
第九十七条 建立完善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要协同财政部门组织好对嘎查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财务人员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经济合同、固定资产台账等所有会计资料。
第九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总账、明细账和各类辅助账保存15年;
(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三)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存15年;
(四)年度财务报告、各类合同、契约、产权证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一百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登记制度,会计档案查阅时,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簿。
第一百零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伪造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毁坏账册、数据文件等会计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人员调离或辞退的,会计档案移交新任会计,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编制移交清册交苏木镇经管站统一归档保管。
第一百零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销毁时,由县农牧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监销小组,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国家规定的销毁单位当场监销。
第十章 核查与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应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制度。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在县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苏木镇经管站指导与监督下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核查的主要内容:资金周转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嘎查村主要领导和责任人故意违规、违法,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违反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嘎查村集体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过错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苏木镇经管站代管嘎查村级财务,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督不力,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苏木镇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嘎查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嘎查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集体“三资”的,由苏木镇政府和其他部门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政府、纪检监察、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磴政办发﹝2015﹞71号《磴口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